一、緣由:
截至一00年十二月底止,新北市(以下簡稱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年人人口已達三十三萬四千四百七十九人,佔全市人口百分之八點五四,佔全國老人人口(兩百五十二萬八千兩百四十九人)的百分之十三點二,並有逐漸成長的趨勢。其中,本市平溪區、雙溪區及坪林區等三區老人人口比已高達百分之二十,新北市政府為因應高齡化社會來臨,建構「在地樂活新北市」的生活環境,維護老人身心健康並增進老人福祉,訂定本計畫。
二、依據:老人福利法第十六條、第十八條、第二十二條及
第四十三條。
三、目的:
(一)提供普及式老人照顧。
(二)維護老人尊嚴與健康,使老人能自主的彈性運用補助
金。
(三)藉由發放補助金過程,主動關懷老人生活及健康狀況
(四)建構在地樂活、高齡友善的健康生活環境。
四、辦理機關:
(一)主辦機關:新北市政府社會局
(二)協辦機關:新北市政府民政局、新北市政府衛生局、
新北市政府警察局。
(三)執行機關:新北市各區公所
五、補助對象:凡年滿六十五歲,且連續設籍本市滿一年
以上者。
六、補助項目:依老人個別需求,用於支付老人參加全民健康
保險之保險費、部分負擔費用或保險給付未涵
蓋之醫療費用,及有益於老人身心健康之項目
等。
七、補助原則及標準:
(一)分別於上、下半年兩梯次辦理,發放標準如下:
1.六十五歲至七十九歲之老人:每人每梯次新臺幣一千五百元整,合計每年最高補助三千元整。
2.八十歲至八十九歲之老人:每人每梯次新臺幣兩千元整,合計每年最高補助四千元整。
3.九十歲至九十九歲之老人:每人每梯次新臺幣五千元整,合計每年最高補助一萬元整。
4.一百歲以上之老人:每人每梯次新臺幣一萬元整,合計每年最高補助兩萬元整。
(二)造冊日期:第一梯次以一百零一年一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第二梯次以一百零一年五月三十一日為截止日,所有補助對象及發放標準均以當梯次所列造冊名單為準。
(三)發放時間:
1.第一梯次:自一百零一年三月一日至四月三十日
止。
2.第二梯次:自一百零一年七月一日至八月三十一
日止。
八、權責分工:
(一) 社會局:策劃、督導健康補助事宜。
(二) 民政局及各戶政事務所:提供本市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籍資料及協助於健康補助發放作業期間更新資料。
(三) 各區公所:辦理造冊、健康補助發放、補發、經費核銷等事宜。
九、實施步驟:
(一) 造冊:由民政局提供年滿六十五歲以上老人戶政資料,再交由社會局轉檔後交付各區公所,由各區公所製作印領清冊。
(二) 人數及金額統計暨經費預撥:統計預計發放人數,核算所需金額後,由各區公所掣據向社會局辦理款項預撥。
(三) 發放方式:健康補助金以現金發放為原則,由各區公所里幹事及相關人員採到府發放或定點發放等方式辦理。
十、其他注意事項:
(一)造冊後至各梯次發放當日,若有戶籍遷出本市或死亡登記者,不予發放。
(二)對造冊名單有異議者,應於各梯次發放期間結束後一個月內檢附相關證明文件逕向區公所辦理複查,經複查結果符合發放規定者,應辦理補發。
十一、獎勵方式:本計畫完畢後各辦理機關得視相關人員執行績效,適當予以獎勵。
十二、實施效益:預估受益人次約為六十五萬人次。
十三、經費來源:所需經費由社會局一百零一年度預算支應。
十四、本計畫經費核銷及作業須知等,由社會局另訂之。
十五、本計畫陳奉核定後實施,修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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