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會員急難救助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01日訂定
一、主旨:當會員遭遇急難事故時,能及時獲得支援與幫
助,渡過一時的生活難關與困境,救急而不救
窮,特訂定本辦法。
二、請領資格:會員凡依章程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
者,依最近入會日起算,均適用此辦法。
甲、會員在工作中因職災意外受傷,致永久殘廢不能工
作者,發給新台幣三千元之慰問金。( 須有 醫師診
斷書正本)
乙、會員住家(所有權必須為會員或其配偶)因地震、火
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以致房屋半毀以上無法居
住時,每戶發給新台幣伍千元之慰問金,(依政府
機關證明文件為準)。
丙、會員住家(所有權必須為會員或其配偶)因颱風、水
災或其它不可抗力災害,以地面一樓室內樓地板起
算,凡水淹滿50公分 以上,每戶發給新台幣壹千元
之慰問金。凡水淹滿100公分 以上,每戶發給新台
幣兩千元之慰問金。凡水淹滿150公分 以上,每戶
發給新台幣三千元之慰問金。(依政府機關證明文
件為準)。
三、證明文件:(一)填具申請書
(本會或各地服務處及工會網站下載)。
(二)醫師診斷書正本、會員戶籍騰本及房屋
所有權影本。
(三)會員證、印章及政府機關證明文件。
(四)戶籍地址與居住房屋須一致,不同者不
可申請。
四、申請期限: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申
請,逾期視同放棄。本會於受理申請案件
時,應既進行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
赴實地查證,以求確實。經核定發給會員急
難救助之案件,應予列冊登記備查。
五、資格審核:由本會理、監事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負責
審核之。
(一)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之。
(二)主任委員應於受理後,申請召開審核會
議。
(三)經審核委員審查通過後,立即發放慰問
金。
六、經費來源:由會員互助金內編列支出之。
七、申請人如有僞造、塗改證明文件領取慰問金之情事,一
經查明除追還己發慰問金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八、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報請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
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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