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會員互助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01日修訂
一、宗旨:為增進會員福利、發揚會員互助及親愛精神、鼓勵
會員子女向學、會員急難救助關懷以及建立會員敬
老之良好社會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凡屬本會之會員,確實遵照本會章程履行義務者,
均適用之。
三、各項福利給付標準如下:
1.會員本人結婚-祝賀金陸佰元。
(入會一年以上者,須附請柬與證書)。
2.會員本人生育-祝賀金陸佰元。
(入會一年以上者,須附出生證明)。
3.會員傷病住院-慰問金伍佰元。
(住院逾四日者,全年限兩次,每次間隔六個月,須附住
院證明)。
4.會員退休-退休金。
(入會逾十年者得領取貳仟元。入會逾二十年者得
領取五仟元,入會逾三十年以上者得領取壹萬元)。
5.會員死亡-奠儀金。
(入會十年以下者壹仟元,十年以上者兩千元,二十
年以上者三千元)。(須附除名戶籍騰本)。
6.眷屬死亡-奠儀金。(會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放奠
儀金一千元。須入會逾三年以上者,附除名戶籍騰本)。
7.會員子女獎學金:另訂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依該
法申請。
8.會員急難救助金:另訂會員急難救助金辦法,依該法申
請。
9.會員敬老之推廣:另訂會員敬老活動辦法,依該法實
施。
四、申請與審核: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申
請,逾期視 同放棄。本會於受理申請案件時,應既進行
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赴實地查證,以求確實。經
核定發給會員戶助金之案件,應予列冊登記備查。
五、經費來源:由會員每人每月繳交伍拾元作為會員互助金,
如支出不足時則由本會經常費支助之。
六、管理:本會員互助金之收支為專款專存、獨立列帳。每季
應提交理事會會議查核,每年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報請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之。
八、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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