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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會員互助辦法


 


  中華民國101101日修訂


 


一、宗旨:為增進會員福利、發揚會員互助及親愛精神、鼓勵


          會員子女向學、會員急難救助關懷以及建立會員敬


          老之良好社會風氣,特訂定本辦法。


二、對象:凡屬本會之會員,確實遵照本會章程履行義務者,


          均適用之。              


三、各項福利給付標準如下:


1.會員本人結婚-祝賀金陸佰元。


  (入會一年以上者,須附請柬與證書)


2.會員本人生育-祝賀金陸佰元。


  (入會一年以上者,須附出生證明)


3.會員傷病住院-慰問金伍佰元。


  (住院逾四日者,全年限兩次,每次間隔六個月,須附住


   院證明)


4.會員退休-退休金。


  (入會逾十年者得領取貳仟元。入會逾二十年者得


   領取五仟元,入會逾三十年以上者得領取壹萬元)


5.會員死亡-奠儀金。


  (入會十年以下者壹仟元,十年以上者兩千元,二十


   年以上者三千元)(須附除名戶籍騰本)。


6.眷屬死亡-奠儀金。(會員父母、配偶、子女死亡發放奠


  儀金一千元。須入會逾三年以上者,附除名戶籍騰)


 7.會員子女獎學金:另訂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依該


   法申請。


 8.會員急難救助金:另訂會員急難救助金辦法,依該法申


   請。


 9.會員敬老之推廣:另訂會員敬老活動辦法,依該法實


   施。


四、申請與審核:應於事故發生日起三個月內檢附相關證件申


    請,逾期視   同放棄。本會於受理申請案件時,應既進行


    審查,必要時得向有關機關或赴實地查證,以求確實。經


    核定發給會員戶助金之案件,應予列冊登記備查。


五、經費來源:由會員每人每月繳交伍拾元作為會員互助金,


    如支出不足時則由本會經常費支助之。


六、管理:本會員互助金之收支為專款專存、獨立列帳。每季


    應提交理事會會議查核,每年報請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七、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報請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之。


八、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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