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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財務管理辦法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本辦法依工會財務處理準則及章程第七章之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本會會計年度以曆年制為準,自每年 一月一日 起至 十二月三十一日


                止。


第三條:本會會計之基礎,平時採現金收付制,年終結算時採用權責發生制。本會之財務會計,以新台幣元為計算單位;外幣應折合新台幣。


 


第二章       會計報告及會計科目


第四條:本會會計報告項目如下:


一、資產負債表。


二、收支餘絀表。


三、現金流量表。


四、淨值變動表。


五、財產清冊。


本會設有特定用途基金者,應按期編製特定用途基金變動表。


第五條:會計科目分為資產、負債、淨值、收入、支出五大類。各會計科目應按其科目之性質,分類編號。


 


第三章       會計簿籍


第六條:會計簿籍分為下列各種:


一、日記簿。


二、總分類帳。


三、明細分類帳。


四、財產登記簿。


五、其他簿籍。


若本會年度決算收入金額(含補助費、行政事務費等)在新臺幣三百萬元以下,得僅置日記簿乙種,其有財產之購置或處分者,另置財產登記簿。


 


第四章  會計憑證


第七條:會計憑證分為下列二種:


        原始憑證:證明會計事項之經過,而為造具記帳憑證所根據之憑證。


        記帳憑證:證明處理會計事項人員之責任。而為記帳所根據之憑證。


第八條:原始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一、現金、票據、證券等之收付移轉單據。


二、收據簿。


三、員工薪給支給單據。


四、出差旅費報告單。


五、存款、收據、提款等憑據。


六、發票、契約、定貨單。


七、財產毀損報廢表。


八、支出證明單。


九、執行法令或工會決議等,各項會計事項發生之有關單據。


十、其他書表憑證單據。


前項原始憑證之格式,除法令另有規定外,得由工會依需要自行訂


定。


第九條:記帳憑證包括下列各種:


        收入傳票。


        支出傳票。


        轉帳傳票。


 


第五章       預算及決算編審


第十條:本會應於年度開始前,由理事會編製年度工作計畫及收支預算表,提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因故未能依前項規定如期召開會員代表大會,可先經理事會決議,報請主管機關備查,事後提報大會議決後再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一條:本會應於年度結束後三個月內,由理事會編製當年度業務報告書、決算書(表),應經監事審核,造具審核意見書送理事會後,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後三十日內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六章        財產管理


第十二條:本辦法所稱財產以資產負債表所定之固定資產為範圍。


第十三條:本辦法所稱財產管理係指財產財之登記、增置、減少、處分及保管運用等有關處理程序事項。


第十四條:本會不動產之購置、出售、轉讓、負擔或其他權利之設定,應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遇有小額採購、急切之時效性或特殊需要,得先由理事會會議通過,且監事審核通過後,可先行採購,再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追認之。


 


第七章   財務及會計處理


第十五條:本會會員之入會費及經常會費,其標準及繳納方式應訂入章程,並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報請主管機關備查。會員繳納之各項費用,於退會時,不得請求退還。但有預繳款項者,應依比例計算退還。本會歷年決算之結餘,應作為以後年度支出之財源使用,不得做結餘之分配。


第十六條:本會年度事業費及辦公費支出不得少於總支出百分之四十,並應配合業務需要覈實用人。工會會務人員之待遇表,由理事會配合年度預算訂定,並提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第十七條:本會應逐年提列足夠之準備金,其金額由理事會訂定,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但決算發生虧損者,得不提列。


第十八條:本會得基於會務需要,依本會章程或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於金融機構開立本會專戶專款提撥及儲存,供將來特定用途之基金。


          前項基金及孳息按其用途專戶儲存,其動支辦法,應由理事會提經會員


         代表大會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


第十九條:本會應訂定普通會計、出納會計及財物會計之處理程序。從事投資及其他事業者,應依相關法令另訂定成本會計及其他特定會計之事務處理程序。


第二十條:普通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


一、一般會計事務之範圍及執行。


二、會計憑證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憑證製作、審核人員之工作內


        容及其責任。


三、會計簿籍之處理程序,並應列明簿籍之記載、複核人員之工作


        內容及其責任。


四、會計報告之處理程序。


五、預決算編製之處理程序。


六、會計檔案之處理保管程序。


第二十一條:財物會計事務處理程序,包括財物之取得、保管、處分等帳務處理程序。零用金不得超過新臺幣十萬元,其額度及運用規則應經理事會決議,並交由財務人員保管。日常開支金額每筆在新臺幣一萬元以下者,得在零用金項下以現金支付。財物應以工會名義登記,不得登記於他人名下,並不得挪為私用。


第二十二條:本會經費收入,應有正式收據之存根或其他可資證明之有關書表、憑證、單據以供備查。提用存款時,應由理事長、總幹事及會計出納人員於領款憑證上共同蓋章,並承擔用印之法律責任。


第二十三條:本會得依會務需要設置各種委員會,小組或其他內部作業組織,其財務應由工會統收統支,不得另編年度收支預算及決算。


二十四條:本會舉行各種法定會議時,依法應出席人員除交通費外,不得支領其他費用,但依會議需要列席人員,得發給出席費或按其交通工具憑票證酌發交通費。


            前項出席費、交通費支領標準,應經理事會提會員代表大會通過後實


            施。


二十五條:本會舉辦之事業,應單獨設帳並獨立作業。但年度終了時,除依相關法令0規定或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指定用途者,年度餘絀應列歸本會收支統籌運用。


二十六條:本會之財務收支,不得有匿報或虛報情事,並應按季公開揭示。


二十七條:本會會計憑證,應按日期順序編號並彙訂成冊,有原始憑證者,應附於記帳憑證之後,其為權責存在之憑証或應永久保存,或另行裝訂較為便利者,得


另行保管,但須互註日期及編號。


            本會財務之各種憑證、帳簿、表報等之檔案保管,依下列規定:


一、各種會計簿籍及會計報告,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


        存十年。


二、各種憑證,除尚未了結之債權債務者外,應自決算程序終了之日起,至少保存五年。


三、受政府補助者,應依政府相關規定辦理。


            前項各款已屆滿保管年限之財務檔案,經監事會點驗後得予消毀,其他


            因特殊原因,得經理事會、監事通過後延長之。


 


第八章   財務人員


二十八條:本辦法所稱財務人員係指辦理會計、出納及財產管理人員。


                        本會會計人員應為專任。但於本會編制員額不足時,其餘財務人員得經理事會和監事同意後,由其他工作人員兼辦之。


二十九條:本會財務人員到職時,應辦理保證手續,其程序由理事會訂定。


第三  十  條:本會之財務人員應依本辦法規定處理各項財務事項。


 


第九章          財務查核


第三十一條:本會應辦理定期及臨時之財務查核,由監事為之。監事拒不會同查核者,應依會員代表大會訂定之查核辦法規定辦理。


會員代表查核工會之財務狀況,應依主管機關進行工會財務查核,得委託專業人士或專業團體辦理。


第三十二條:工會財務查核包括:


一、會計憑證。


二、會計帳簿。


三、會計報告。


四、預算、決算。


五、財產保管。


六、各項資產、負債及淨值之評核。


七、會員申訴有關財務事項。


八、有關政府補助經費事項。


九、其他有關財務事項。


 


第十章          附則


第三十三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會員代表大會議決


                        之。


第三十四條: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議決通過,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實施。修


                        正時亦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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