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北市手工藝業職業工會
會員子女教育獎學金辦法
中華民國101年1月01日修訂
一、主旨:本會為鼓勵會員及會員子女努力向學,特訂定本
辦法。
二、請領資格:凡會員依章程規定履行會員義務一年以上
者,(依最近入會日起算)本人或其子女就讀於國內公私
立大專院校或、公私立高中(職業)等學校。每名會員之
子女獎學金申請以一份為限。(軍警學校及各級師範學校
之公費生不得申請)。
甲、學業成績﹕1、公立學校總平均在82分以上。
2、私立學校總平均在87分以上。
乙、操行成績:列入甲等或八十分以上。
三、證明文件:(一)填具申請書
(本會或各地服務處及工會網站下載)。
(二)學校成績報告單全份正本
(學年度第一學期成績)。
(三)學生證正反面影本乙份。
(四)戶口名簿、會員證影本各乙份。
四、申請期限:獎學金每年申請壹次。
(自每年三月一日起至三月三十一日止,逾期恕不受理)。
五、資格審核:由本會理、監事擔任審查委員會成員,負責
審核之。
(一)本委員會主任委員由理事長擔任之。
(二)主任委員應於受理期限後,申請召開審
核會議。
(三)經審核委員審查通過後,於每年勞動節
前頒發。
六、 獎勵辦法︰(一)大專院校組︰每名獎學金新台幣壹仟
伍佰元整。
(二)高級中等學校組︰每名獎學金新台幣
壹仟元整。
每組各以十名為限,採公、私立各五名。各組申請人數
過多時,依照學科成績之高低再比操行成績。均相同時
則以抽籤決定之。
七、經費來源:由會員互助金內編列支出之。
八、申請人如有僞造、塗改學業成績單領取獎學金之情事,
一經查明除追還己發獎學金外,並追究其法律責任。
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得經理事會討論修正,報請會員
代表大會議決之。
十、本辦法經會員代表大會通過並報請主管機關備查後施行
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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